原标题:复杂用工纠纷生 依法调解解纷争——龙口市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亡赔偿案
一、基本情况
宁波某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宁波公司)员工姜某在用工单位江苏某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公司)的工程所在地龙口市裕龙岛工地从事门卫工作。2025年1月28日8时姜某在下夜班关闭推拉门过程中,因推拉门意外脱轨被砸伤经抢救无效去世。
2月1日死者妻子孙某等10多人在龙口裕龙岛工程所在地要求“江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告知孙某,用人单位是“宁波公司”,应向“宁波公司”主张权利。而“宁波公司”未给死者姜某缴纳工伤保险,“江苏公司”只为姜某在某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0万元。孙某认为,其丈夫姜某是在“江苏公司”龙口工地死亡,“江苏公司”必须承担工亡赔偿责任,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款亦归她们所有。“江苏公司”认为,意外保险的理赔款应抵顶工亡补偿款,不足部分由“宁波公司”承担。
二、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复杂的劳动人事纠纷案,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中意外死亡,其承担工亡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另外,用工单位给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受益人是谁?是否可以抵顶工亡补偿款?
三、调解情况
调解员结合案情对“宁波公司”负责人讲,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该负责人在了解法律规定后,认可了其公司应承担工亡责任主体,且愿意与“江苏公司”协商如何承担工亡补偿问题。调解员遂找到“江苏公司”的工地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公司给姜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姜某的近亲属,100万元理赔款应归死者的近亲属,不可抵顶工亡补偿款。该工地负责人讲,保费是公司缴纳,如果全部归死者家属,有违投保险的“初心”,公司再承担巨额工亡补偿款,经济压力很大。在与二公司负责人商谈后,调解员来到孙某的住处,经与孙某沟通,工亡待遇120万元,保险理赔100万元,二者合计230万元。调解员讲此案若走法律程序“任重道远”,一是明确劳动关系后还要工伤认定;二是赔偿请求要经仲裁程序,若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进诉讼程序,一审二审不但费时、费力还要支出律师费用等;三是意外保险的理赔须公司配合,若不配合有难处;四是二公司均在外省市,即使胜诉了,执行也是问题。为此建议孙某可以放弃部分权利与二公司协商解决,并谈了调解意见,一是“宁波公司”承担工亡补偿等费用120万元;二是将意外保险的权益转让给“江苏公司”,由“江苏公司”支付50万元给孙某等近亲属;三是待“江苏公司”拿到100万元保险理赔款后,扣除已支付给近亲属的50万元,余50万元给“宁波公司”作为工亡支出补偿。孙某认为调解意见有情、有理、有法,很快接受了,同时,二公司亦支持调解员的意见。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于2025年2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一、“宁波公司”支付给孙某等近亲属170万元,于立协议当日付清;二、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了《保险权益转让书》。
四、启示思考
这是一起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保险性质认定、保险权益转让纠纷案件,通过先讲法、再讲理、后讲情的调解模式,及时化解了这起纠纷。此案反映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上重视程序不够,在用工上随意性大,缺乏规范性,建议在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合规制度是当务之急。调委会本着“便民、高效、低成本”的调解原则,在保证调解合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驾驭能力,运用调解方法的多样性、艺术性,及时提出调解意见和建议,使这起复杂的工亡案件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