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协会优势 解决企业商事纠纷——济南市企业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建筑设备租赁案

一、基本情况

2019年6月,A公司(成都民营企业)与B建筑公司(某央企驻济一级子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B建筑公司向A公司租赁脚手架等物品,合同总价暂定为564万元,实际租赁数量以及时间以现场双方最终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脚手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建筑公司向A公司租赁钢管、扣件等物品,合同总价暂定为226万元,实际租赁数量以及时间以现场双方最终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了立杆的租赁,合同金额增加19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扣件式脚手架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增加了扣件的租赁,合同金额增加79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A公司为B建筑公司提供了脚手架租赁服务,服务完成后双方签署了两份《结算协议书》,两个合同项下B建筑公司应付款总金额为686万元,然而B建筑公司至今仅支付了300万元租赁费,故此尚欠款项为386万元。由于B建筑公司长期欠付租赁费用,A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21年7月发送《律师函》催讨,但仍未支付所欠款项。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于2021年11月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经双方同意,启动立案前调解程序。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B建筑公司长期拖欠建筑设备租赁款,具体拖欠数额没有争议,主要调解方向就是B建筑公司如何尽快付款。

三、调解情况

考虑到B建筑公司为济南市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会员,济南仲裁委员会邀请设在协会的“济南市企业商事调解中心”参与本案调解工作。接受邀请后,协会秘书长(本案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B建筑公司总经理,立即前往公司实地座谈,了解公司拖欠租赁款的原因。当得知B建筑公司拖欠租赁款的主要原因是“因新冠疫情影响,其他工地停工,受困于资金周转困难”后,调解员当即联系A公司,建议给B建筑公司2周时间筹集资金,并定于2周后双方共同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2021年12月中旬,双方在调解员、仲裁委工作人员共同支持下进行当面调解,并提出了分期支付租赁款的建议。经过近2个小时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B建筑公司承诺3个月内付清所欠租赁款,A公司不再追究其他经济损失。2022年3月,调解员回访B建筑公司,该公司已按照约定付清租赁款,并表示将保持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四、启示思考

本案中,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交流,了解双方困难,发现纠纷事实清楚,焦点问题是付款时间,充分考虑双方实际困难,提出了合理建议,妥善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充分体现了调解的便利性、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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