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某劳务输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是一家经营承接建筑工程高等级施工业务、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经营主体。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劳务公司施工了园林公司承接的某建筑项目,但双方未及时结清工程款。2021年初,劳务公司起诉园林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三百余万元,一审法院保留了劳务公司对部分工程款待证据完备后再诉的权利,支持了部分工程款诉求,2021年下半年园林公司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调整了支持的工程款金额。2022年12月,劳务公司再次就剩余部分工程款诉至岱岳区法院。
二、案件分析
双方发生本案争议除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分歧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双方未能从案件实际出发、换位思考分析问题。作为发包企业的园林公司,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没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公司结算工程款,失信于劳务公司,引发劳务公司不满,使劳务公司直接诉诸法律;对于劳务公司而言,未在施工中及时确认工程量,且未及时就施工中因材料价格上涨、客观施工困难情况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动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能就工程量与园林公司协商一致,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不清,付款延迟。因在原一、二审判决中,法院对劳务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的工程量赋予了另行诉讼的权利,劳务公司再次起诉。
三、调解情况
接受调解委托后,信用纠纷调解协会向双方送达了《信用惩戒告知书》《信用承诺书》《信用调解明白纸》等文书资料,交双方签字确认,了解并认可调解程序后,调解员陈辉、辛静会同岱岳区法院主审法官苏健全面分析案情、制定调解方案,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苏法官从司法角度首先对双方进行释法,使双方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达成一致,同时对双方的现有证据进行分析说明,使双方当事人对己方的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有一个充分认识。与此同时,协会调解员从企业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角度对双方产生本案纠纷进行原因分析,并对园林公司及劳务公司采取的直接诉讼解决问题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行利弊分析,在充分释法、说理后,调解协会给出调解建议,并明确告知双方对于调解结果,既可以通过区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可以通过提报信用中心对失信方进行信用公示、惩戒督促履行调解协议。经各方友好沟通,园林公司于2023年2月将调解确认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劳务公司,双方握手言和,劳务公司向岱岳区法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今后将与园林公司继续保持友好合作。
四、启示思考
回顾本案纠纷的调解过程,我们深刻体会到,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争议双方相互失去信任,双方均存在信用危机。通过调解对双方进行说理、讲法,达成和解,并付诸履行,才能真正消除分歧、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与信调协会联合调解,使争议双方对调解的公正性、执行力更加确信,也进一步促成了调解,通过这种联合调解方式源头化解纠纷,真正达到了当事人不结怨、法院不积案的双赢效果。